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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型智慧城市与新型数据中心专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j9九游会网站

发布日期:2023-11-06    来源: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现将《青岛市新型智慧城市与新型数据中心专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新型智慧城市与新型数据中心专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新型智慧城市、新型数据中心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支持新型数据中心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数字〔2022〕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数发〔2022〕1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青政发〔2023〕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参照省级“数字山东”等方面资金予以安排,支持相关单位开展新型智慧城市、新型数据中心建设。

第三条  市大数据局负责根据省级新型智慧城市、新型数据中心建设等各类遴选评定工作,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市财政局负责下达拨付资金,牵头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青岛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奖补对象主要为区(市)和社区。其中,区(市)指青岛市辖10区(市);社区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居委会管理的城市社区。

新型数据中心建设奖补对象为社会效益显著或产业带动作用突出的省级新型数据中心,根据其机架规模、数据存算能力、服务范围与服务层级、赋能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成效以及绿色节能水平给予支持。

第五条  青岛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奖补类型,主要分为试点示范创建、优秀场景打造和智慧社区建设等三种类型。

(一)试点示范创建类,支持已达到三星级且纳入省级试点名单的区(市),开展新型智慧城市星级创建;支持以市级为单位纳入省级试点名单的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开展新型智慧城市星级创建。

(二)优秀场景打造类,支持已达到四星级建设标准的区(市)(含以市级为单位达到建设标准的市内三区),在教育、医疗、就业、文化、旅游、体育、养老、出行等惠民服务方面开展示范场景建设,推动智慧校园、智慧医院、智慧景区、智慧街区、智慧商圈、智慧停车场、智慧灯杆等民生基础设施建设。

(三)智慧社区建设类,支持社区对照省智慧社区建设标准开展智慧社区创建,完成创建任务并通过省复核验收。

第六条  财政支持建设的省级新型数据中心,根据机架规模和业务类型,主要分为大中型数据中心和边缘数据中心两类。

(一)大中型数据中心:包含主营云计算的云数据中心和可支撑人工智能的智能计算中心,主要服务互联网、工业、政务、金融等重点行业领域,支撑各领域数字化转型,单体规模应大于等于1000个标准机架。

(二)边缘数据中心:部署在网络边缘、靠近用户侧,具备独立制冷设备和小型机房(可为钢结构),主要针对5g、工业互联网、vr/ar、智慧城市等低时延应用场景的数据中心,单体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个标准机架,端到端业务时延不超过10ms。

第七条  根据新型数据中心提升工程质量,结合全市算力基础设施发展需求,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数据中心予以优先支持。

(一)承载全省“一网统揽”综合慧治平台(原省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子平台,能够为本地数字政府领域公共视频监控资源统筹、地图服务、数据融合、视频会商等应用场景提供算力支撑的。以服务企业和群众重点需求为导向,数据赋能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支撑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智能办的。

(二)以数字惠民为导向,助力教育、医疗、就业、社保、医保、文化、体育、养老、救助等公共服务领域数字化转型,支撑智慧社区、智慧校园、智慧医院、智慧景区、智慧街区、智慧商圈、智慧停车场、智慧灯杆等惠民应用场景的。

(三)被纳入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体系,承载有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行业分节点或县级节点,存储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高频应用数据,服务数据跨层级共享,积极参与大数据创新应用的。

(四)数据中心实体机房设置在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省级工业互联网园区内部,或与相关园区建有高速直连光网络的。承载有市级以上物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或承载的企业数字化转型业务入选省级以上优秀案例的。

(五)承载有智慧港口、无人驾驶、vr/ar、超高清视频等“5g 边缘计算”典型业务,或实际支撑10个以上5g基站业务应用的。

(六)本年度新建成开通并实际承载业务的新建数据中心,或在用标准机架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加30%以上的已建成数据中心,优先予以支持。

(七)入选国家级新型数据中心的。

第三章  奖补及申报条件

第八条  青岛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奖补条件。

(一)试点示范创建类项目,纳入省级试点的区(市)及以市级为单位纳入名单的市内三区,应承诺经过试点建设全面满足四星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标准,并完成试点建设任务书中的规定任务,在试点建设周期内通过省级四星级新型智慧城市验收评估。

(二)优秀场景打造类项目,各区(市)应在打造惠民服务应用场景、推动民生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有突出进展,并纳入省级优秀场景名单。

(三)智慧社区建设类项目,各区(市)根据省智慧社区建设标准,统筹推动智慧社区建设,部署统一的智慧社区管理平台,合理配建智慧化基础设施,相关社区纳入省级支持建设的智慧社区名单。

第九条  青岛市新型数据中心建设奖补资金申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应为在青岛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央企分公司不受独立法人资格限制)的企业或相关联合体,或数据中心实际驻地在青岛市境内的分公司企业。运营主体需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二)数据中心应部署在青岛市境内,各项指标需达到省级新型数据中心3a级以上标准。

(三)运营主体应为省级新型数据中心试点建设单位,立项新型数据中心专项提升工程并报市大数据局备案。

(四)以联合体或园区形式运营数据中心的,联合体中排名第一的单位为支持资金给付对象。

(五)数据中心总营收中,来自市、区(市)财政的政务业务收入占比不得高于60%。

第四章  奖补申报

第十条  市大数据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各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相关申报工作,相关材料经审核后,统一提报市大数据局。其中:试点示范创建类前期已有申报材料的,不再重复提交;优秀场景打造类需根据省级发布的年度推进重点和申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智慧社区类需各区(市)提供社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案例汇编以及新一年度的建设计划。

市大数据局将相关材料提报省级审核。省级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并结合现场评估情况,提出审核论证意见,确定拟支持地区及项目名单。市大数据局根据省级资金相关标准,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申请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各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数据中心奖补的申报工作,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提报市大数据局。市大数据局根据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复审,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进行论证,确定拟支持名单,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根据有关工作要求,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奖补标准

第十二条  青岛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奖补资金分配,根据智慧城市建设任务和建设成效等,参照省级资金相关标准进行分配,给予符合条件的最高300万元奖补。其中:

(一)试点示范创建类项目。市级综合考虑建设难度、预期建设成效、成果推广等,单个区(市)资金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优秀场景打造类项目。根据省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场景建设内容、社会效益、典型示范推广价值等,单个场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事前或事后补助。

(三)智慧社区建设类。根据智慧社区建设成效、验收合格数量以及新一年度的建设计划等,对于基础型和成长型智慧社区,按照单个社区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于引领示范作用强、功能完善、惠及范围广的标杆型智慧社区,按照单个社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十三条  新型数据中心建设奖补资金参照省级有关标准进行分配,其中,对电源使用效率(pue)降低0.02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高水平云服务占比达到15%以上,服务上云企业数超过300家的大中型数据中心,按照每个在用物理机架最高1000元给予支持;对“算力赋能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群众超过30万人次)的边缘数据中心,按照每个在用物理机架最高3000元给予支持。

第六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奖补资金应重点用于与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相关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惠民场景打造、治理水平提升、品牌宣传推广、社会氛围营造、数字素养培训、长效运营模式建立等。具体包括:

(一)试点示范创建类项目资金,重点用于试点城市围绕“优政、惠民、兴业、强基”,全面推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建成区(市)级城市云脑中枢并接入市级城市云脑,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场景,加强成熟案例宣传推广和品牌打造,形成符合自身特色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模式等。

(二)优秀场景打造类项目资金,重点用于在教育、医疗、就业、文化、旅游、体育、养老、出行等惠民服务领域打造智慧应用场景,推动场景由点及面拓展,加快智慧校园、智慧医院、智慧景区、智慧街区、智慧商圈、智慧停车场、智慧灯杆等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新型智慧城市投融资机制、长效运营模式等。

(三)智慧社区建设类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推动部署统一的智慧社区管理平台,合理配建智慧化基础设施,实现社区与市、区(市)之间的数据互通,提升社区智能化服务和管理水平。对于统筹推进辖区内智慧社区建设的地区,社区建设资金可由其进行统筹,通过统建基础平台、设施设备统采、购买建设运维服务等方式,用于智慧社区建设。

第十五条  新型数据中心建设奖补资金应重点用于与数据中心相关的基础网络建设、技术改造提升、商业模式转型、人才培训、专项营销宣传等运营水平提升工作。具体包括:

(一)新建、改造数据中心设备,特别是开展技术改造,提升算力算效和绿色节能水平的支出,不应低于支持资金总额的40%。鼓励数据中心采用集约化、高密化、智能化设备,引导cpu、gpu等异构算力水平提升。推广绿色设计、施工、采购与运营管理技术,优先使用核能、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支持数据中心采用新技术提升网络与数据安全水平。

(二)政企业务推广,特别是推广高水平云服务(指paas层及以上的云服务,或定制化企业数字化转型业务)的支出,不应低于支持资金总额的30%。鼓励相关建设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营销活动,加大投入打造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典型案例,积极参与省级以上的展会论坛,在各类媒体进行专项宣传,面向省内外推广本地高水平算力服务。

第十六条  各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定期调度本区(市)新型智慧城市、新型数据中心建设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对各承建单位相关工程统一验收,汇总形成年度进展报告,报市大数据局。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将定期组织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安排预算或调整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有关区(市)财政及大数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大数据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擅自挪用以及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律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鼓励各区(市)结合实际统筹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在市级奖补政策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奖补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上级政策调整,以新发布的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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